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标和保障措施 1 / 3

1.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和覆盖面“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按照要求,对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行单列,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计划落实,逐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和覆盖面不低于上年水平。(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2.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专项资金,以上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度超基数10%以上部分,按照3‰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三个不低于”考核目标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当年该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补充或单独成立辖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发展倾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3.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处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申报受理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抵质押品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支持。(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 4.强化货币政策引导和责任考核落实。围绕“三个不低于”目标,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力度,将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管理政策调控的重要依据,对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对任务目标完成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监管容忍度,在 2 / 3

机构布局、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考核任务目标完成不力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窗口指导,控制或停止发放再贷款、再贴现。(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 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5.建设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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