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说明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说明

10.1结构实体检验

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0.1.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D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0201-1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强度等级 检 查 结 论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中强度等级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的确定符合规范10.1节和附录D的规定;

3、表中与某一强度等级对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上一行填写根据GBJ107确定的数值,下一行填写乘以折算系数后的数值;

4、表中对每一强度等级可填写10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试件的具件组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取样部位、放样位置、等效养护龄期、实际养护龄期和相应的温度测量等记录和资料应作为本表的附件。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验 收 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结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长堤明珠一期工程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结构类型 项目经理 强度等级数量 项目技术负责人 强度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试件强度代表值(Mpa) 位 验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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