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下简称B证)。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

— 1 —

确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B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具体负责B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B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B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含签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 —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专家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及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系投资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系外资性质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健康证明);

(二)结婚证明; (三)子女出生证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 3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