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

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4.16 【实施日期】2004.04.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合同示范文本已有新修订范本,新示范文本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6

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

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 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

四、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2.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BF2004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 2 / 6

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

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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