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6、PPP社会资本方要求

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应从PPP项目库清退。

违规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项目,应从PPP项目库清退。

7、土地相关

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

(三)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十四 武汉地铁PPP项目采购基金优先级出资人 财政部办公厅向湖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请核查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不规范操作问题的函》,认为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存在风险分配不当等问题。政府采购标的实质为基金优先级出资人,由中标社会资本(优先级)与地铁集团(劣后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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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共同发起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资本金收益率按照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

案例解析:1、或涉及假借PPP变相融资。

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假借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社会资本不承担PPP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且享受固定收益。

合同结构设计未实现项目风险合理分配,社会资本不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并取得与公共服务情况无关的固定收益(本金+利息),属于变相举借政府性债务。

(1)财金函[2016]47号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以PPP项目实现政府变相融资。

(2)《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定,以下PPP不得入库: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2、PPP项目政府资本金由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过桥融资 由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PPP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主体(社会资本、地方政府)的资本金投资压力较大,尤其是中铁总与地方政府合作铁路项目地方政府资本金出资部分。中部省份某一地级市政府操作模式为:地方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等形式确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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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依法根据PPP合同规定履行对PPP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请求金融机构为政府出资资本金提供过桥融资,而后政府以分年度预算资金偿还。

政策分析:为PPP项目政府出资资本金提供搭桥贷款,实质就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变相债务融资,违反银监发[2010]35号文及国发[2014]43号文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规定,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3、PPP项目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

由于大量的政府付费型公益性PPP项目采取“可用性付费”模式,没有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实质上固化政府长期支出责任,该类项目多属于原来采取BT代建模式的工程项目,具有工程建设成本高、运营成本极低特点,其实质就是付款期限拉长版的BT项目,不符合PPP按效付费理念。财办金〔2017〕92号采取不朔及既往原则,仅规定新增PPP项目要建立按效付费且按效付费不低于30%。

政策分析:(1)财办金〔2017〕92号规定,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不宜采取PPP模式。什么算是PPP项目的实质“运营”内容,财政部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传统意义上的以工程建设为主的纯公益性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带的洒水、清扫等日常维护是否属于实质运营内容争论较大,财政部第一批示范项目中就包括纯公益性不收费的安庆外环路市政道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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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7号)明确规定: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广场、绿化带等工程建设,列入PPP负面清单。

(3)2018年2月9日-16日一周时间内,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退库项目742个,退库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商业化属性较为明显,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服务属性模糊的项目;二是长期处于识别阶段,前期手续不全或不符合PPP操作流程的项目;三是项目整合,前期重复入库的项目。

七、金融机构业务

(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

2010.12.16 银监发[2010]110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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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贷款拨备水平。

2011.06.17 银监办发[2011]19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各银行)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各银行)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各银行)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 (各银行)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2011.06.28非银发[201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

(信托公司)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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