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土储专项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收费公路和棚改专项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2、用途限制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3、额度限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专项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专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专项债务限额。

4、偿还要求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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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限制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置换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三)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七 地方政府违规挪用置换债券资金

审计署《2016年第四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2017年第2号公告):2015年8月,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由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违法向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亿元,年利率10.2%。2016年,该笔借款使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进行了偿还。2017年6月20日,黄石市政府召开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置换债券管理规定,立即收回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置换债券资金1.1亿元,由市政府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目前,黄石市财政局已收回该笔置换债券资金,正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安排使用

案例解析:本案例有两处违规,一是政府违规通过企事业单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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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二是违反政策规定违规挪用置换债券资金。

(1)按照《预算法》及43号文要求,2015年以后融资平台应剥离融资功能,不再新增政府债务。

(2)《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规定:置换债券应用于偿还经甄别确认的非政府债券存量债务。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工作。各地区要按照财库〔2016〕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

三、政府投资基金

(一)政策负面清单

2015.11.12 财预[2015]21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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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51225 财建[2015]1062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政府投资基金;已设立事业单位形式基金的应当积极向企业转制,不能转制的应当选聘专业管理团队,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2017.04.01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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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4.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5.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017.04.26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严禁地方政府利用…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负面清单归纳 1、设立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政府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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