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实事求是地评价科技成果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抖、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和软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呜的方针,以是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为准,-般不组织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的公认并转入商品化的,-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四条执行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项目所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和院(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鉴定形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 由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二、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价,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遨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三、通信鉴定 凡无需现场考察,依据研究报告、科技资料、测试结果即可进行鉴定的成果,如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采取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组织同行专家(5-7人)以函审方式审查、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综述作为结论。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般不参与本单位研究成果的通信评议。 四、鉴定会对国家、省(部委)和院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工程)的成果可采取召开鉴定会的形式进行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局会进行审查,

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取得相应证明者,无需专门组织鉴定,均视同巳通过鉴定。

-、巳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巳经按合同鉴定验收合格,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视同鉴定形式与科技成果各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节约原则确定。

组织管理

第七条院和分院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院和分院所属单位的成果鉴定工作,根据基层单位的申请、审批和组织(或委托、指定有关单位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研究所(厂、校)的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向院、分院、有关省(部委)提出申请组织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八条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的成果,由完成单位向院或分院申请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横向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委托单位或部门(地方)申请组织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自选课题取得的成果一般由完成单位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个别重大的成果,经完成单位审核,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计划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完成单位应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计划申报省、

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应按各省、部委的异体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鉴定申请,并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协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由某一单位单独完成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存在争议时,应在其争议解决后再行申请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经一定形式评价、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采用视同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由院、分院或有关部门(地方)的成果管理机构签发视同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及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第十三条 申请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院有关业务局会同计划局审核,由院或业务局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由有关业务局组织,鉴定证书盖院章或局章。

第十四条 申请视同鉴定的成果应

做到:

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

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明:

(一)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二)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验收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三)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盐证明。

三、报送院或分院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有关省市科委,经批准后生效。

申报和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科学技术要求;二、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科学理论成果应在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公开发表一年以后,社会反映良好,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具备应用推广条件;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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