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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税率为20%)老师讲的与同学提交的不同。
答: 2013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20%=4(万元) 税后净利润为=20-4=16(万元) 甲获得的收入为=16-8=8(万元)
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12×3500)×20%-3750=3850(元) 甲的实际收益为=80000-3850=76150(元)
同理可求出甲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123050元,2015年的实际收益为1724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371650元。 由于甲需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获得收入,因此甲的收入降低了。 筹划思路是:甲通过一定的途径改变企业的性质,将该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这样企业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
2013年甲的收入为:20-8=12(万元)
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0-12×3500)×30%-9750=13650(元) 甲的实际收益为:120000-13650=106350(元)
同理可求出张某2013年的实际收益为159450元,2014年的实际收益为237450元,三年的总收益共为503250元,相对比不改变企业性质,可多获得收益131600元。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5、某一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从国家对白酒业税收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白酒在原来从价定率征收的基础上再按每斤白酒0.5元从量计征一道消费税。
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酒厂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攀升。
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办法呢?酒厂面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应该想方设法转嫁其高昂的消费税负担。请你分析用什么转嫁方法转其税收负担。
答:分析两种转嫁方法: 1.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
许多酒类生产厂家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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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
2.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
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由于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了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他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负担的一部分消费税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
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增加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价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6、方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商品销售代表,每月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工资收入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奖金制度,吴先生根据上年的销售业绩估算2012年可能得到80000元奖金,请问如果吴先生全年能够获得奖金80000元,其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吴先生该如何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方先生对自己的收入形式设计了以下几种方案: 1、如果公司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
2、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假设不考虑按照年终奖方式发放) 3、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发放(假设不考虑按照年终奖方式发放) 方先生应作何选择?你从中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答:1.如果公司一次性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3500)*3%*12=180元 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20%-555=15445元
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15445=15625元 2.如果公司分两个月两次发放这笔奖金,按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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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3500)*3%*(12-2)=150元
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80000/2-3500)*30%-2755)*2=18790元
方先生全年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50+18790=18940元 3. 如果这笔奖金分为四个月发放,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未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3500)*3%*(12-4)=120元
取得奖金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80000/4-3500)*25%-1005)*4=16480
方先生全年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16480=16600元
显然,除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外,同量的奖金随着发放次数的增加,方先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减少。因此,除年终奖外,方先生应与公司商议,尽量分月多次发放奖金。
7、某纳税人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2%的销售折扣2000元。 (1)该笔业务应纳多少增值税? (2)请帮该纳税人拿一个节税方案。
答: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元×17%=17000元
思路:如果将销售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实现节税的目的。
具体操作:销售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8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 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如果超过20天付款加收2000元延期付款罚金。
(2)筹划后 :增值税销项税额=98000元×17%=16660元 税收筹划效益=17000元-16660元=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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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适当的促销方案节税的2大经典案例分析
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例如,买一送一、买一增一、售后返租、满额赠、返券、积分送礼、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抽奖活动。这些促销方案给企业产生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由于不同的促销方案涉及的流转税税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营销方案进行涉税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促销方案。
[案例分析1:百货公司“满额赠”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答:1.税务规划方案:“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2.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0000=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0×17%=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0×17%=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③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④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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