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前 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 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 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五条 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 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构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起重机构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中(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核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各项目文件、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 《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县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制造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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