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 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 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 名称 有限合伙人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出资 合伙人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占出资总期限 额比例 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
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
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二、开办费; 三、合伙人会议费用; 四、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五、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六、必要的媒体费用;
七、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有关的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一、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从第三年起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以及运行费用,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三、资本增值分配方法
资本增值为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内部收益率为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