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开工预付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在承包人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十四天内,支付开工预付款金额的50%;第二次为自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且施工单位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批准后,道路正式开工且工程已开始支付,支付开预付款的剩余50%。
在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的30%时,开始按月回扣开工预付款至正常工程支付达到合同金额80%时扣完。
2、清单支付。
(1)将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每月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单价相乘,得出的金额作为该清单项目期中支付金额。
(2)对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项目,在工程开始前或初期,由承包人按所包含各工作内容的价值在该项目工程中的百分比拟定支付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每月依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拟定的支付比例,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工程项目相应的清单项目进行缓支。
(2)工程变更清单。依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令中的变更清单视为工程量清单的修改和补充,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变更清单中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单价,按照清单支付办法进行支付。
(4)额外费用清单。依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经业主批准的索赔审批书,在期中支付按额外费用清单中的项目及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5)保留金。除开工预付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支付,在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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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扣留5%作为保留金。待“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保留金将在最终支付时按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确认的并得到业主核准的金额返还给承包人。
3、监理扣缓支。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中不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进行扣缓支。
第十条 关于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的任何变动(不含清单数量自然增减)。可分成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管理。
1、凡对原始设计文件的更改、变动、增减等均属设计变更范围,未经业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2、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1)变更设计通知单。凡业主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业主发布“变更设计通知单”至总监办,总监办应在24小时内发至承包人;
(2)变更设计报告单。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变更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填报“变更设计报告单”,报至驻地办。驻地办应在1日内转报总监办,总监办3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项目管理办审批。项目办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设计变更报告单”的批复,并发布至总监办,总监办在24小时内发至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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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报告单在签发或批复时均由业主确认费用是否变更,并确定变更费用的单价。
第十二条 施工变更管理
1、施工变更提出。无论是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变更。业主提出工程变更,总监办依据业主的相关文件直接下发施工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总监办提出工程变更,应提供合规的文字材料,经业主审批后总监办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提出变更应先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上报驻地办,驻地办在1日内签署意见转报总监办,总监办在3日完成审核报送业主,业主在10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审批返回,总监办依此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工程变更通知单。总监办在接到项目管理办有关工程变更的文件或批复后均在24小时内完成工程变更通知单的下发工作。
3、变更费用管理。业主在发布工程变更文件或在变更文件的批复时均应确认费用是否变更,并确定变更费用的单价。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应随报告单附变更费用测算表,总监办审核后报业主批复。
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费用的原则
1、审批权限。审核及批准的权限严格执行业主《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中四级分工授权负责制的规定。
2、确定变更费用的原则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同类的项目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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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定价,工程量清单中未立项目由监理工程师定价,业主批准;
(3)参考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确定单价; (4)按有关票据计算定价。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执行
承包人在接到总监办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后应严格按照变更通知的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在未接到书面“工程变更通知”之前,不得实施变更工程,否则,一切后果由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人自负。计量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变更工程的施工及涉及的工程数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当工程变更涉及到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修改时,总监办应及时督促承包人实施。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理。当遇到工程发生紧急情况时或工程实施不能停止且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管理办会同监理工程师可以联签书面现场指令,承包人据此实施。但是在现场指令发布3日内承包人应按变更正常程序完成变更的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令。当“工程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如项目的变动、工程的实施与费用的审批)均已完成后,总监办应在3日内发布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变更令的附件。
第十七条 变更统计。为及时办理变更支付和使业主及时了解变更情况,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总监办提交月变更工程一览表,总监办应于3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业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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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变更工程计量按照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关于索赔。费用索赔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其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索取的赔偿或补偿。
1、索赔项目。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
2、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对事件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损失降到最低限。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同项目管理办取得联系。并将接到通知的时间定为事件发生时。
3、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在7日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递交监理工程师并报送业主。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索赔意向视其为对索赔权利的放弃。
4、索赔申请报告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索赔事件进行过程中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临时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已达到的索赔款额和费用索赔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时间,及时提交说明累计索赔的理由、数量与资料。
(2)索赔意向批准后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3日内,承包人必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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