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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作者:田丰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2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本《公告》时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对国企改革的推动作用,有必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公告》明确此类改制中评估增值的资产递延纳税待遇,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改制纳税难题,有利于国企改革顺利推进。
《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该规定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还明确了适用的改制情形。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本《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
《公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一定的税会差异,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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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后续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公告》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应将评估增值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减少企业涉税资料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