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理赔及典型案案例.doc

务,而无需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也是如此。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免责也是顺应了立法的精神,如果对于该种违法行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行为人身身承担,如果保险仍然进行赔偿的话,无形中放任违法行了,也不利于交通安全和管理,也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3、受害人为车上乘客,不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均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险在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将投保人为本车人员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怕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问题:车上人员何时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我国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转化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此类案件确不在少数。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的对此类案件受害者身份的认定便是通过对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精神进行综合的判断和考量。司法实践中,是以“事故发生时受害者是否在车上”为判断标准。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车上人员在被甩出外后又受到本车的二次伤害,法院一般会认定受害人为第三者,而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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