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

规定》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1〕14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1.06.19 【实施日期】1981.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6月19日 吉政发〔1981〕140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父母,应是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1 / 2

三、季节工、临时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各企事业单位仍继续使用的长期

临时工(指一九七二年临时工改制后办理了缓辞手续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五、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带工资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学习或进修、代培期间,仍符合《探亲规定》的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学校放假期间进行探亲;原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等失去探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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