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发行企业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参照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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