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学、工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负责复审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并考核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文科2.0及以上,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1.8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担负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3、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证书。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曾受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处分于毕业当年4月30日前未被撤销的。毕业当年4月30日以后至毕业离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
3、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全校性素质拓展选修课所获学分少于6学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16学分或以上的课程(不含体育课)经重修及格取得学分者;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含实践课程)文科累计补考科目达9门及以上者(不含体育课),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累计补考科目达10门及以上者(不含体育课)。
5、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为了鼓励创新,鼓励上进,学生因学分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若在校期间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特批授予学位申请,经二级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学分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文科在1.8及以上,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在1.6及以上。重修学分低于20分(含20分)。文科累计补考科目在11门以内(含11门,不含体育课),理科类及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累计补考科目在12门以内(含12门,不含体育课)。
2、“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是指:
①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专项竞赛活动二三等及以上奖项,或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类比赛名次排名前八名者;(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②个人获学校党委、行政或地级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2
③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有CN刊号)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④考取硕士研究生;
⑤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⑥英语类专业学生专业英语(TEM8)考试过八级,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CET6)过六级;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全国计算机考试达四级,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全国计算机考试达三级及以上。
第七条 凡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及其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学生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经审查后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当年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报教务处复审。
2、复审
教务处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复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定。
3、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