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说明及格式

一、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附表一),制定查阅、复印、告知等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一人一档,设专用的档案袋,放置在专用档案柜。其中胸片的存档可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既可放入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可集中保存,但集中保存时必须注明档案编号和姓名,并编制目录。档案袋封面格式见附表二。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包括转岗到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时设立。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及时存档,长期保存,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随意借阅、销毁、遗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相关信息,要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5、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阅、复印本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档案

材料,并做好借阅记录;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交接人双方必须签字;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格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并参照样表在相应表格后附加表格予以补充。

10、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档案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表1)。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2)。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3)。 4、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

附表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部门/ 车间 人员调离情况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建档时间 是否提供档劳动者 调离时间 案复印件 签字 备注 注:1)本台帐记录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汇总情况; 2)人员调离情况栏仅在劳动者调离本单位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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