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20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京建发[2011]20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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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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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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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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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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