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是否如实投入项目并达到35%;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合理,实际建设是否与规划相符;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2、建设内容情况。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主要调查土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设施情况;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情况,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目土地闲置情况;预(销)售情况;其他融资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投资预算情况及资金缺口应对措施;贷款用途和用款计划。 4、项目市场前景。主要调查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项目周边同类物业的销售和出租情况;项目定位定价是否合理,目标客户定位是否明确;销售或出租计划是否合理。 (三)担保情况
主要调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权属是否明晰、合法有效,价值是否充足;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结合以上调查内容对借
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风险判断,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员结合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规避措施,做出贷款决策。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有关审批授权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审批同意的贷款,应按照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放款。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办妥担保手续,落实各项发放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管理执行总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做好贷后管理相关工作。贷后管理内容包括贷后检查、资金监管、贷款本息催收、风险预警等,要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一)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擅自改变规划、变更项目的,贷款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二)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抵(质)押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对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值的要及时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变更; (二)担保能力发生较大变化; (三)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四)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五)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六)经营场所迁移;
(七)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需要展期的,执行总行贷款展期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贷款作业监督、监测、分析、检查、预警等执行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形成不良的,执行总行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
尽事宜,按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张商银字[2014]3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