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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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意思健全时,可以先订定契约,选任本人信赖的人或公益团体为监护人,当自己因生病或意外伤害而判断力不足时,可以在生活、疗养看护或财产管理事务上,赋予监护人全部或一部分代理权。但契约必须送交公证,并在生效时,由法院选任监督人监督,保证其公正实现。成年监护制度的精神则以尊重受监护人个人意思决定,维持其正常生活为主轴心。

任意监护法定监护可以同时存在,即被监护人可以同时有意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在适用的位阶上,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意定监护的主旨在于当障碍者依其意思自治能由家庭、友人、邻人等任意代理人的援手,足以处理本人的事务时,则无须再发动法定监护。任意监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的中核,与法定监护相辅相成承担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与人身监护之职。真正地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保护与消极保护的统一。 [25]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 ,在适用上法定监护为主,指定监护为补充。在法定监护的规定上,《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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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定监护人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情况。综观上述规定,首先,我国监护制度中缺少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意定监护包括委任监护和遗嘱监护,(成年监护制度主要为前者),其次,在法定监护,日本旧制度中的问题同样存在于我国成年监护,因此,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增设意定监护并以之为成年监护制度的中核,确有必要。

在监护制度提供的保护方式上,日本的新成年监护制度结构细致,对不同监护对象,根据意思能力残缺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分别确立了辅助、保佐与监护三种保护形式,这些形式不只是概念上的区别,不同方式之间内容相异。其中,辅助的适用对象为对轻度的痴呆、智力障碍或精神妨碍者;保佐的对象为精神耗弱者,其权力大于辅助人;监护的保护对象为精神丧失者,监护的决定权大于保佐和辅助权。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保护方式单一,民法通则对成年精神病人区分两个层次,如此,在保护方式的预设中应至少为两种保护方式,而现行制度对被监护对象不作区分, 无视被监护对象的行为能力程度的不状态,简单地规定为单一的保护方式。而日本新制度中的辅助、保佐及监护保护方式的精细设计,对我国实有借鉴的价值。本文主张:我国监护制度的设计也应与行为能力相配应,如对无行为能力人可实行监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行保佐、辅助。其中监护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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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保佐次之,辅助再次之。而且冠以不同的称呼,还可照顾不同对象的心理。 4.公权力的介入

二战以来,日本民法重视公权力对私法的干预,废除亲属会议,设立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代替其职能,公权力广泛渗透入家庭制度。这次修法的特征尤其鲜明,无论是意定监护的监护监督人还是法定监护人及监督人的选任,都须由家庭裁判所选任。从现代人权保护的视角,监护涉及的对象是弱者群体,都应受到社会、国家的保护,所以公权力强行介入监护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此点对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颇有启示。相比之下我国现有的保护成年人的制度,除对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对此以外的成年人,当其不能或者不便自己进行民事行为时(如基于心理上或身体上的原因),可资采取的只有补救措施只有《合同法》中的委任制度,委托他人代为民事行为,双方的权利由委托合同加以约定。只要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对其加以干预。这种委托合同显然与日本成年法上的监护制度本质之别,我国的委托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则在尊重本人的意愿下,还注重国家(家事裁决所)对的监督干预。本文建议我国也应加强国家公权力的干预,首先,尽快设立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家事纠纷(如婚姻、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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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等)进行司法保护;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中设置监护监督人,明确规定法院的监护监督职能,并设立专门国家行政机构以保护被监护的对象。改变以监护纯粹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的陈旧观点。监护制度立法的粗陋、阕如为众民法学者所强烈呼吁。

在中国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为目标,正在对各项制度的纵深研究,成年监护制度也是民法典的一部分。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甚为简陋,对监护职务的规定笼统抽象,且大多数条文准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迎接即将来临的高龄化社会,加强对障碍者的积极保护,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应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将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健全并完善。 Abstract: Adapting to the basic of theories on

normalization and respect to decision ,the Japanese new system of adult custody, getting rid of interdiction ,is composed of three kinds-guardianship-tutor-assistant-to protect those adult in disturbance of act of will.The arbitrary

guardianship,as the lastest system of civil law, is prior to the legal in validity. Those suggestion ,such as leading into arbitrary guardianship ;expanding guardian ward; interfering of custody guardianship court, should be contributed to the adult custody system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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