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2.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 网教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2017 年 6月 课程名称【编号】:行政法学【0216】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3.论述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 1 -
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25分,共50分) 1.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答: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最广泛的意见表达。只有让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达,行政立法才能在程序上说是民主的。 二、案例分析题 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1、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有法律效力。 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施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现行法律相抵触。因为法律优先仅仅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领域。 2、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表现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就立法来说,重要的事项应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立法代为规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严格。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对于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保留的事项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来规定。 二、民主立法原则 在我国,民主立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在内容上的涵义就是对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实质代表,因此民主的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必然体现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维护。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2)企事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3、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 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2、行政立法在程序上,应当使公民充分参与。民主最初的含义是程序上的,即允许最广泛的参与,所以, 工商局、 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