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军队和武警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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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专或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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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和岗位职责等;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监测高危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转运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消毒效果,依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执行。

(八)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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