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财政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 2014年3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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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及使用说明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其中: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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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为方便法规检索,在农业资金审计部分中,列举了财政支出预算中的“213 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包含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录。

此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及除农业资金外涉及到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法规向导”等相关专业审计的法规向导。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根据近年来审计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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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实际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本《法规向导》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后果,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应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针对审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发现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财政审计涉及的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和农业资金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本《法规向导》中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我们还是将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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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条文列举出来,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五、遇到处理处罚权限不属于审计机关或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本《法规向导》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财政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 者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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