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集体旧厂房旧物业改造

关于规范村集体旧厂房旧物业改造

协议出让的实施意见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旧厂房旧物业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项目须严格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采用协议出让的改造项目,更新单元范围内,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建的公益性项目,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且公益性项目用地1不低于更新单元范围用地面积的15%;若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未达到《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严格执行公园绿地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的,公益性项目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更新单元范围涉及村集体留用地的,按扣除留用地后的改造用地面积计算公益性项目用地。

地价计收涉及的土地市场价格以该片区土地市场评估价为标准。片区土地市场评估价参照禅城区片区基准地价和近三年土地成交价格由区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

(一)“工改商”类项目

项目可建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1.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H4)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幼托用地(R12/R22/R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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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且商服部分不得建设服务型公寓等类住宅。

(二)“工改居”类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保留不少于现状宅基地(包含与其紧密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旧厂房旧物业用地用于旧村庄(居)改造,盈余部分的旧厂房旧物业用地方可用于“工改居”。此类项目在编制单元计划的研究报告中,须明确整村改造的规划方案,并须就整村范围旧村庄(居)改造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市场主体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经村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表决同意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形式确定。

村集体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含项目土地情况、规划情况、改造意向、土地前期整理费用、村集体基本诉求等主要内容,以及物业补偿的分配原则以及具体位置。改造方案经村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表决同意,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90%以上(含90%)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审批,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20日后,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取意向市场主体。采用竞集体补偿款(或补偿物业)方式,按照补偿标准由高至低选取前3家企业作为意向市场主体。若参与竞标的市场主体不超过3家的,以实际为准。

四、由公开选取的意向市场主体分别编制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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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超过90%以上(含90%)同意的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片区评估价计缴土地出让金和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 地价计收标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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