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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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动态冲突 C. 消极冲突 D. 静态冲突

题目32

题干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法律的区际冲突 B. 法律行为冲突 C. 法律的时际冲突 D. 法律的人际冲突

题目33

题干

国际私法中的( )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法律规避 C. 反致 D. 外国法的查明

题目34

题干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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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题目35

题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任意性 B. 规范性 C. 强制性 D. 禁止性

题目36

题干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 B. 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C. 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

D. 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

题目37

题干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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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票据法》 C. 《劳动法》 D. 《继承法》

题目38

题干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B. 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C.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D.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题目39

题干

实践中( )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中国台湾地区 B. 德国 C. 奥地利 D. 英国

题目40

题干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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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D.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信息文本

三、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题目41

题干

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这是一个典型的反致案例,日本采取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题目42

题干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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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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