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第D1600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事项下放方案及权限调整的通知》(桂水水管〔2016〕61号)。
(一)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修建水库:
1. 新建小型水库坝高30m以下,或总投资(不含输水管线)1亿元以下; 2、修建小型水库坝高10m以上且总库容20万m以上。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修建水库: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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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十七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
①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③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④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
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⑤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修建水库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原件1份(格式详见附件2);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原件3份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图件;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五)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263 投诉电话:0773—5813251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铺楼3楼水利局窗口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流程图
2. 关于申请兴建×××水库的函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