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

附件1: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七条 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

录。

第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四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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