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文本
1、强化城乡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强化与城乡公共社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协调,保障城乡基础功能的顺利发挥。
3、以提升城市整体投资环境为目标,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策制定的协调机制。 第111条 公众参与
(1)采用各种手段加强宣传,增强城乡总体规划公开透明的力度和公信力。 (2)增强全县人民规划意识,提高遵守、执行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的自觉性。 (3)设立监督机制,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五章 附则
第112条
本规划由大名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需要调整时,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113条
本规划文本、图纸及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4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08年大名县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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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汇总表(2011年)
序号 1 用地代码 R 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2 A 其中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宗教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设施用地 3 B 娱乐康体用地 其中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4 5 6 7 M W S U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与广场用地 8 G 公园绿地 其中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用地面积2(hm) 1079.2 117.1 30.89 2.52 62.06 0.25 12.68 0.95 3.88 3.87 108.59 103.33 0.67 2.28 2.31 413.55 11.61 201.26 9.94 38.81 35.17 0 3.64 1980.06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54.50 5.91 1.56 0.13 3.13 0.01 0.64 0.05 0.20 0.20 5.48 5.22 0.03 0.12 0.12 20.89 0.59 10.16 0.50 1.96 1.78 0.00 0.18 100.0 人均城市建设用2地面积(m/人) 65.79 7.16 1.89 0.15 3.79 0.02 0.78 0.06 0.24 0.24 6.64 6.32 0.04 0.14 0.14 25.28 0.71 12.30 0.71 2.37 2.15 0.00 0.22 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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