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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
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有条件的相关涉废铅酸蓄电池企业,探索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经验。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
2.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
6.《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 7.《“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
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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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1〕49号)
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 11.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
1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13.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
14.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
15.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6.DB37/T–(代替DB 37/ T 1931-2011)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三、实施范围及试点工作周期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为1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依法加强山东省境内废铅酸蓄电池的环境监管,探索我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新模式。
(二)组织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探索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包括企业备案登记、开设收贮点、建设贮存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发放许可证或规范性文件,规范促进全省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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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包括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指定(或授权)的铅酸蓄电池批发商、销售网点或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企业。
(三)建立收贮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分为暂时存放和长期贮存两种方式,暂时存放场所称为“暂存点”,长期贮存场所称为“收集站”。“暂存点”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辖区内“暂存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及单位集中产生或招投标中标的废铅酸蓄电池。
“暂存点”和“收集站”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GB-18597标准和《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行建设和管理。具备独立的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配备废气排气、液体导流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铅酸蓄电池销售单位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
“暂存点”占地面积:城市中心城区不小于30m、郊区不小于100m,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收集站”占地面积应在500m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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