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

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邯财[2008]1号)、《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补充通知》(邯财[200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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