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次 总则

器材检验 工程测量 土方工程

人(手)孔、通道建筑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沙浆 铺设管道 工程验收

第1.0.1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新建通

信管道工程施工中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并适用于通信管道改建、扩工程。 第1.0.2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

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

关要求。 第1.0.4条 施工中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补充技术规定”,在本工程中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

单位通过随工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及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1.0.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

其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示,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接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

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

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1.2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

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第二节 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施工中不

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第2.2.2条 水泥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

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另、标号及混泥土标号,做至

少一组(三块)混凝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如表面化。2.2.3所示。 混凝士试块规格

混凝土 料最大粒径(毫米) 30以下一步 *10030以上 试块规格(长*宽*高)(毫米) 100*100*100 150*150*150 第2.2.4条 通信管道工的施工单位,亦应行第2.2.3条的规定。 第2.2.4条 水泥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 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不大于是5毫

米,一孔以上的多孔管块,其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三、干打水泥管块的实体重量就不低于表2.2.6的参考值。混凝土管块

应大于表2.2.6的参考值5%以上。

干打水泥管参考重量表

孔数(个)*孔径(毫米) 2*90 3*90 4*90 6*90 标称 外形尺寸 长*宽*高(毫米) 重量 千克/根 27 37 45 62 二孔管块 三孔管块 四孔管块 六也管块 600*250*140 600*360*140 600*250*250 600*360*250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单位强度应不小于10.78MPa(非帕)(指110kgf/cm2)

(系指养护28天的试块);如用管块整体试验,其破坏的单位强度应不低于表面单位强度的8%。本规范的新旧的计量单位换算见附录一。 五、干打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干打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

合附录二的规定。 六、水泥管块强度有问题应进行抽样试验。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

量的 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数量)达一标准仍算合格;如试验数 10‰以上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应按不合格处理。

第2.2.7条 水泥(含混凝土)管块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

录三。 第2.2.8条 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水沿线制品管块,必须脱出气氢氧化钙物质

(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处理的管块,严禁在其管道内敷设电缆。 第2.2.9条 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喇叭口必须圆滑,

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磨擦系数应大于0.8。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向、横向)长度应小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管块的管孔外缘缺边应小于20毫米,但外缘应小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其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 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 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锈片剥落

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 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的内径负偏差

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 各种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齐全有效,承插管的

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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