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年终总结之施工技术篇
正在执行的技术规范 一、规章制度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城市综合管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4-199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通信管道与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二、强制规定
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的规定,有以下强制性条文: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阔,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4.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6.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1.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8.1.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施工交底内容 一、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