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建企业商会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福建企业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商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会设立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商会会长、理事长(分管慈善基金会的商会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会秘书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公室负责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接受物资捐赠,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慈善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基金使用范围为北京市和福建省范围内对福建籍的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救助活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渠道: 1、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捐赠; 2、慈善基金的增值部分; 3、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程序:
1、基金募集应严格履行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接受捐赠时应当即向捐赠者出具凭证、票据。
2、办公室下设捐赠物资接收站,统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会员企业的物资捐赠。接受物资捐赠,由办公室出具收条。
第六条 基金募集方法:
1、正常募捐。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正常接收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2、定向募捐。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或特别救助的对象,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发起定向募捐。 3、劝募。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发动各方面力量,不定期地开展上门劝募活动。 4、专项募捐。通过组织义卖、义演、义画、义拍等不同形式的专项募集活动,募集慈善基金。 5、其他募捐活动。
第七条 根据本会管理办法规定,凡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担任理事,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担任常务理事,一次性捐赠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担任副理事长、理事长,共同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慈善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慈善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用于慈善事业,不得用于一切非慈善性活动。
2、重点使用。慈善基金必须保证用于最急需的重点项目和最急迫的重点对象。列入资助的项目和资助的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3、定向使用。慈善捐款中属于捐赠人定向捐赠的,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 4、均衡使用。慈善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保证留有一定的保底资金。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1、救助特殊的困难对象。主要用于天灾、安老、助残、救孤、济困; 2、举办或资助符合本会管理办法的慈善公益事业; 3、捐赠人指定的慈善项目或救助对象。 第十条 基金使用方式:
1、临时性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求学救助、灾难救助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2、定向性救助。即按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项目或对象。对有特殊需求的对象,如因求助数额较大,可开展专项募集活动。
3、项目性资助。即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审批:
1、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由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2、救助性支出审批。
⑴属于临时性或示范性救助的,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报理事长把关审批;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提请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对紧急救灾或救助的,由办公室主任向商会会长和理事长报告后迅速组织实施,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⑵属于定向性救助的,凭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书,由办公室主任向理事长报告后实施,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3、项目性资助审批。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向理事长报告后直接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提请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慈善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慈善基金运营。由办公室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运营,在确保慈善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慈善基金的增值。但不得用于有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慈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
第十四条 慈善基金帐户参照财政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报送会计报表。年报收支情况必须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登记物资帐,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收入及时进入慈善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对资助项目和救助对象实行使用效果追踪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慈善基金监督
第十七条 慈善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慈善基金的使用接受全体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全体捐赠人公布慈善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慈善基金的业务操作和财务管理接受商会财务顾问和财务会计的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商会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