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农村土地确权后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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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农村土地确权后妇女的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剥夺。律伴网小编今天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以来,宁夏全区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共受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纠纷案件达260多件,平均每年都有50起案件发生。

同时,《法制日报》律伴网小编调查发现,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在农村长期存在。根据近年来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逐渐突出。

村委会擅自终止外嫁女承包权

宁夏高院去年发布了一起涉及农村妇女土地纠纷的典型案例,是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与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委会签订了9.2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到2029年6月8日。在承包期内,桃山村委会以周某改嫁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多年,无河西镇桃山村户籍,不履行村民义务,并且与他人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信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终止了与周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将桃山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改嫁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后,该村未给周某分过土地,最终确认桃山村委会撤销与周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周某应对承包合同内的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最终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警示作用。

无独有偶,家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高桥村的丧偶妇女李某,经人介绍与魏某结婚时,将所有家产带到了男方家。2011年征地拆迁时,魏某偷偷将夫妻共有的近15.84亩承包地、鱼池以及680平方米的房产移至其侄女名下。李某起诉离婚时,魏某便请村民签字证明所有财产均与李某无关,还说李某是外来户,希望大家不要向着她。“村里的人虽然同情我,但看到村委会调解都没有用,也不好为我说话。”李某说,她只能向妇联反映。

宁夏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告诉律伴网小编,像周某、李某的遭遇并非个例。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逐渐突出,宁夏全区法院近3年来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是53件,2013年是64件,2014年是67件。

农村妇女结婚改嫁易失去土地

宁夏妇联权益部部长告诉律伴网小编,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剥夺。然而,在现实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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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土地权益往往被随意剥夺,主要表现在,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难以享受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土地在娘家无法获得收益;娘家所在村收回的土地,“出嫁女”的名字多被抹掉;不能平等享有股份分配权。由于绝大多数村以户口为依据分配土地相关权益,很多地方存在女性婚后户口迁出后,又被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

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权益难保障。按照“从夫而居”习俗,离婚后,男方大多会强行将女方户口迁出并占用女方土地,而女方娘家又没有土地可分,导致这类妇女失去了土地。有的妇女受家庭财产由男性继承的习俗影响,法律意识淡薄,离婚后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放弃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权。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被侵害问题也很突出,在许多地方或家庭,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是否是原配夫妻、与婆家感情如何、能否不改嫁等。

宁夏妇联还注意到,法律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较多,但针对妇女土地收益权的规定较少,比如征地补偿、土地分红、集体福利及土地流转金等。在城市化进程和土地商业开发加速的大背景下,因征地补偿、土地分红及土地流转等,妇女的土地收益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正在变大。从收集到的案例看,离婚妇女有关征地补偿的纠纷最为普遍,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缺乏保护妇女收益权的具体规定。

宁夏妇联权益部部长表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值得关注。“因为没有财产,赖以生存的土地又维系于他人,农村妇女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些妇女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只能一味忍受。当妇女不能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时,她们在家庭和村里的社会地位就会受到影响,还助长了农村人偏好男孩的生育观念,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此外,‘出嫁女’与村干部、村民之间的权益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宁夏妇联权益部部长说。

土地确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4年年底,宁夏妇联抓住中央推进土地确权工作的契机,联合自治区农牧厅、田地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宁夏也成为全国首个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省区。确保农村妇女在“三权”登记颁证中“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意见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宁夏妇联权益部部长特别向记者介绍,在确权工作中,宁夏妇联特别注重纠正一些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并督促乡镇、村委会在修订村规民约时,及时修订完善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继承权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纠正村规民约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通过意见的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流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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