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美国中央和地方间关系

地方政府从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法律若有冲突以联邦法律为准(supremacy clause),但是:

中央政府拥有所有宪法中赋予它们的权力以及制订任何合理而且必须法律的权力(neccesary and proper)

宪法中没明确表示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归人民以及州政府所有(宪法第9、10修正案)

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在美国,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 但是美国五十个州也有自己的法律, 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根据美国 《宪法》 , 宪法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和人民, 所以各州也享有自己的特定权力, 并且这种权力国会无权干预。

现行宪法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划分, 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

1、 宪法赋予联邦特定的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 (美联邦宪法第一条第 8 款列举了国会享有的立法权, 第二条规定了联邦的行政权, 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的归属)

2、 宪法否认存在既属于联邦又属于各州的权力, 宪法第十修正案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留给各州或人民。虽然这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定的, 但是美国宪法学者们都认为这一条主要是为了打消人们的顾虑, 它并没有改变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力划分。用大法官斯顿的说: “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

3、 联邦宪法使联邦政府至高无上。联邦宪法, 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和条约, 在合众国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公民, 其中绝大多数同时也是各州的公民,必须效忠联邦政府。 (宪法第六条第一、 二、 三款)

今天联邦享有的权力大致包括以下这些:

(一) 以宪法为渊源的联邦权力: 1、 列举权力。这是指宪法明确授予联邦享有的权力。例如组织军队的权力。2、 引申权力。这是指从明文规定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 例如从组织军队中引申出征兵的权力。3、 归结性权力。是指把几项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 力, 例如联邦印发纸币而支付债务的权力, 就是把宪法明文规定的制币权、 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和借款的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力。4、 固有权力。主要是外交方面的一些权力。

(二) 与州相关的联邦权力。

1、 专有权力。是指唯有联邦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宪法否认存在既属于联邦又属于各州的权力。联邦专有的权力有些是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所有的, 有些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宣布州政府的行为违法的判决中确定某项权力为联邦专有。

2、 共同享有的权力。当联邦和州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以联邦的行为为有效。 上述权力以外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但各州保留的权力不得用来增加联邦的负担, 不得用来妨碍联邦政府的活动, 也不得以此作为否定联邦法律的理由。这些权力包括: 1、 征税和开支的权力。 2、 管理地方性商业贸易和联邦国会或者最高法院认为应该由州管理的州际贸易事务。 3、 为增进公共福利而管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权力, 当然实施的方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的规定相违背。4、 设立州政府, 当然必须是共和制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从政府体制来看,美国大体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州,但同时也规定联邦和州实行分权,各州对联邦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是在历史中演进,在实践中发展的。美国建国之初,盛行“主权在州”,权力主要集中在州和地方,l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联邦条例》,在规定联邦政府有国际、外交、铸造货币、建立邮政和处理各州之间的纠纷等项权力外,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联邦政府不得干涉。但政治家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发展一体化的经济,必须使州权上交。l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的实行,使相当一部分州权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手中,并由此掀开了州权上交的序幕。南北战争后,许多州实施了“地方自治”改革,赋予了市和县更多的自主权、决策权。但是地方的自治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的从属于州的地位,地方政府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在财政上愈来愈深地依赖于联邦和州的拨款。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面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有越来越多的问题是州政府难以单独处理的,而是需要联邦政府进行协调。于是联邦政府承担的权责有所增加,而州的权力相对削弱。尼克松的“新联邦主义”和里根的“新保守主义”以及布什、克林顿也倾向于发挥州政府作用的思路,都使分权协作的原则得到了发展。

美国中央与州的权力范围由宪法加以规定,受宪法保护,双方独立行使,其权力不受侵犯。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对方,中央可对各州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无须经各州同意。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和州非常明确,中央采取列举方式,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中央究竟有多少项权力,各州权力采取概括和保留的形式,即除宪法规定属于中央的权限和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外,其余权力均由各州保留。联邦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双方使用的权力:联邦政府未经州同意不得改变州界,不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力等;州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总之,联邦和州在权力划分上可分为中央专有权力、地方专有权力、中央地方共有权力。中央不能干涉地方专有权力,地方也不能干涉中央专有权力。除了分权外。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协作,在一些具体事务上,美国往往是联邦中央和州或联邦中央、州、地方共同采取行动,协作管理;在组织形式和政府管理体制上,为了更好地调节和协调联邦中央和州、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争取更多的中央拨款援助,各级政府都在首都华盛顿设有院外活动集团,以便在国会、联邦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里表达城市、县和州的利益。在某些事务上,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合作,包括组织关系上的协同,如全国州长会议、市长会议和县联合会。 美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财政体制特别是分税制上。分税制表现为美国的每一层政府都有一个主税种成为它的主要财源,同时拥有若干辅助税种成为其财源的补充部分。联邦政府财源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辅助税种有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关税等;形成州政府财源的主要税种是销售税,辅助税种有州的个人、公司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所得税率低于联邦;形成地方政府财源的主税种是财产税,辅助财源有地方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公司所得税。财政支出,各级有不同范围:联邦主要用于国防和联邦政府经费、国债的还本付息、社会福利和救济;州和地方主要用于教育、修建公路和港口、公共福利和债务利息等。

美国的分税制以中央收入为主体,在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中,中央与州和地方权力分配是“六四开”,与此相适应,分税制也使税收收入划分总格局基本稳定在“六四开”的水平上,即中央收人占六成,地方收入占四成。当地方政府的经费不足时,中央政府通过经费补助、财政转移支付,一方面帮助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和事业,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和适当控制地方政府,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国家的全局利益。

总体来说,分权协作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中,财权的划分是以事权的划分为前提的,财权划分开来后,又会保证事权的实施。没有事权的合理划分,财权的划分将会十分混乱。

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把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各类地方政府均作为政府单位统计。根据美国统计局所确定的标准,一个单位被当作“政府”看待,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首先,它应是“一个有组织的统一实体”,拥有其组织机构和某些最起码的权力,如参加协定和拥有财产;其次,具有“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特征”,它应该是“向公众负责的”,其官员和职员“不是经普遍选举产生的就是由选举出来的官员任命的”;第三,必须拥有管理其自己事务的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尤其是为提供经认可的服务而制定预算和征税的权力。

根据这个标准,首先联邦政府是一个政府单位,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然后是50个州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政府文献中,不把州看做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被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美国的政治观念里,联邦“就是由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构成的国家实体”,而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体制,它只涉及中央与州这两级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在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中,州政府的定义即“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也表明,美国的州不是由联邦政府创设的,不是由联邦设置的的行政区划,而是联邦的“成员”或者“组成单位”。

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是州的分治区,它们由州设立和撤消,或经州的批准和认可而成立。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规模、结构、职能、权力以及相互关系,各州有很大差异,没有全国统一的建制。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美国的联邦制就是指联邦与州的关系,全国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是无权直接干预地方事务和地方政府的活动的。

美国的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同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州创造的工具,这就是说,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地方政府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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