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压力管道管理指导思想、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管理内容

3.1.1 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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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

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1.2 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3.2 压力管道设计

3.2.1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3.2.2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

3.2.3 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3.2.4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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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审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3.4 压力管道制造与安装

3.4.1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从事相应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

3.4.2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负责。

3.4.3 制造安装单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设计选用标准,并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进行复验。制造安装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设计单位下达材料变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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