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公民民事权益最近的法律,是一部明确侵权责任、合理主张赔偿的“维权宝典”。《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变化,律师应深刻理解,灵活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律师实务中,往往由于被侵权人情绪激动或法律意识单薄,其擅自转院、私自购药或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而产生的医疗
费用,由于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所以,被侵权人既要妥善保存医疗费收款凭证,积极配合诊疗,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以免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律师实务中,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一般没有争议,被侵权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需要几级护理?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在律师实务中,因交通费数额较小,当事人往往对交通费的主张和抗辩不够重视,作为代理人应当围绕交通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举证、质证。如交通费中的飞机票和长途火车、汽车票,代理人应当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规定,被侵权人月收入在2000元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雇工,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5.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为补偿其遭受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