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打造实施广告战略升级版的新要求,为扶持我区广告及文化创意产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聚集广告创意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产业园概况
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位于海王星科技大厦,第一期启用E区六楼和八楼,面积3220.73平方米(其中:8楼整层1786.62平方米,6楼1434.11平方米),以后根据两江广告产业园发展需要分期加以扩大。
海王星科技大厦配备有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多功能会议厅、产品演示展销厅、知名咖啡厅等配套设施。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驻北部新区的广告、品牌、文化创意类企业、高校工作室,或经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企业或机构。入驻后工商、税务关系须在北部新区。
三、优惠租金及期限
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区域)租金标准分为三档,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第一档优惠租金20元/㎡·月;第二档优惠租金40元/㎡·月;第三档标准租金(重庆高科集团公司公布的当年楼宇市场租金价格)。单个公司租用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从入驻之日起对年止为一个入驻年度。
(一)优惠租金。
1.对新入驻的广告文化创意类企业,给予3年的房屋租金优惠期,企业从入驻之日起:
第一、二年度:直接享受第一档优惠租金20元/㎡·月;
第三年度:租金标准根据前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按第四条优惠租金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合格的,继续按第一档优惠租金执行;考核不合格的,由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提出整改并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在3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按第二档优惠租金40元/㎡·月执行,3月后整改完成达到考核标准即恢复20元/㎡·月的优惠租金,3月后整改未完成的将被要求迁出广告产业园。享受优惠租金的场地面积原则上按照人均10㎡核算。员工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超出部分面积按第三档标准租金执行。
企业入驻3年优惠期满后,原则上应退回租用场地,确需继续租用,其租金按照第三档标准租金执行。
2.对需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二)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和机构享受北部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具体包括:
1.渝新委办发﹝2013﹞22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2.渝新委办发﹝2013﹞21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中“第五章 专业服务业”部分内容;
3.渝新委发〔2014〕119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优惠租金考核机制
实行优惠租金考核机制。企业入驻后第三个年度优惠租金的执行,由运营公司组织对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优惠租金档位。
(一)考核指标。
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的,为考核合格:
1.从事广告、文化创意及专业服务相关业务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的广告、文化创意及专业服务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60%;
2.企业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保;配合园区管理,及时填报相关数据、报表等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