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论文(33页)

市场的秩序,并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名声。而且监理市场尚存在行政干预、违规交易等不良现象,缺乏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导致监理行业的正常运行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由于业主对监理工作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监理招投标疲于形式,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管理部门。而且现在已经有部分业主选择监理单位之前就与监理单位协商好,不用监理单位派人管理现场,只要其出具公司名号即可,只是迫于开工许可证的办理及资料备案等的约束,才不得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监理逐渐被边缘化。

②业主行为不规范

在国际上,FIDIC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工程师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投资控制权以及争端调解权,除此之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具体放权,监理工程师大多只有质量控制权和进度控制权,而投资控制权仍然紧握在业主手中。这就会产生一个结果,即监理人员手中有限的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行使,因为承包商完全有能力绕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从业主处得到工程款。

目前对承包商有施工规范、工程验收标准等来约束承包商的行为;对监理要求其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才有资格从事监理工作,而且还要受到监理规范的约束。而对业主却无任何资质和条件的限制,也没有任何规范来约束业主的行为,使得业主的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任意压缩工期、越过监理直接给承包商下发工作指令等,这给监理开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实行监理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削减业主临时性的、低效的、非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机构,代之以专业化的、高效的、高智能的监理服务。但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政府积极地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要求业主精简机构、充分放权;但另一方面,业主并不愿真正放权,仍然维持臃肿的项目管理机构,只把质量控制权交给监理,让监理充当质量监督员的角色;有的业主不仅没精简管理人员,反而在原有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办,或派人直接参与监理单位的工作,名为协调配合,实为管理监督。有的业主甚至以参与监理工作为名,从监理处取得劳动报酬,使原本取费就不高的监理企业更加雪上加霜。

2.2.3行业责权利失衡;人才流失严重

①责权利失衡

行业责权利失衡是束缚泉州市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中对监理的定义是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事实上,上述法规所定义的社会监理就是目前的监理行业。1996年,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此取代89年的《建设监

理试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监理就是社会监理,取消了政府监理的说法。该规定对监理的定义是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该规定同样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监理并不完全是为业主的利益服务,监理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作。但实际开展工作时,监理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很难保证,而是受到政府和业主的双重领导,地位很尴尬。比如业主在追赶工期时,往往不遵循实际工序所需要的时间,盲目追赶进度的后果是以牺牲部分工程的质量为代价。而政府要求监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否则监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政府看来,监理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是政府进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力助手。

此外,监理还减少了政府的社会压力和监管责任,比如建设工程出现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责任主体往往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而以往作为监管单位的政府部门,则以审判者的身份出现,基本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各级政府为了减少自己的监管责任,都有将建设监理范围扩大的趋势,比如一些投资小的,并不需要监理的维修项目、绿化项目等,也要委托社会监理。监理行业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以钱换责任的行业。

正是由于监理行业定位不准、责任主体不明、法律责任不清等原因,行业内普遍认为工程监理责权利失衡,严重打击了监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降低了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导致了监理人才的流失。

②人才流失严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泉州市监理企业普遍反映近年来行业内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人才流失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失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重,过分强调责任而忽视了对技术服务能力的重视,高素质人才在行业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且工资待遇较低。按学历、资历横向比较,监理人员的工资远低于工程设计人员甚至施工技术人员。在年龄结构上,监理人员55岁以上或35岁以下者居多,要么是从施工企业或设计院退休的技术员和工程师,要么是缺乏现场施工经验、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中青年人才几乎断层。

第三章 泉州市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泉州市工程监理行业存在很多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并不是泉州市所独有,其他城市也存在。本章试图对泉州市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源进行分析。在分析角度选取时,并不是从地域性展开,而是从影响监理行业发展的因素进行:先分别分析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以及强制性监理制度,最后得出结论: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上三个因素以及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共同影响决定的。四个因素中,由于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的管理成本以及企业人员的工资成本,不难理解,因此没有单独分析。

3.1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与所获报酬不匹配

有关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的定位是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工作时要公平公正,强调监理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如《建筑法》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要求监理企业依据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监理人员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监理企业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建设单位的授权从事监理活动,从建设单位获得监理报酬,因此实际工作中监理很难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一切都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监理企业更多地是以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存在。那就有必要来研究监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价值究竟如何。

3.1.1价值规律理论

价值规律理论是马克思对商品经济内在基本规律所作的理论剖析和机制描述,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核心思想是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却是经常发生的。因为商品的价格虽以价值为基础,但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发生变动。一般情况下,影响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在市场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就可能高于价值;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低于价值。同时,价格的变化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刺激作用和筛子作用。

3.1.2价值规律视角下监理企业服务价值

价值规律要求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那么在监理行业内,就是监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价值决定了其所能得到的报酬水平,所得报酬按照其提供服务价值的大小上下浮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

调节价

①政府制定监理取费标准,在一开始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现在已成为制约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使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的实施。若监理费用的高低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当监理服务的价值低于其获得的监理报酬时,业主就会降低监理费用的支出,监理企业若想得到更多的报酬,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否则只能得到更低的监理报酬,直到逐渐被市场淘汰出局。在这种情况下,长期来看,监理报酬与监理价值的正负偏离相互抵消,监理报酬和监理价值在总体上还是相等的,但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服务意识差的监理企业会认为旱涝保收,因为即使服务再差,也会有政府限定的最低取费标准作为保证。如监理报酬跌至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便不再下跌。此时业主若想再压低价格就会要求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以此来规避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从而导致监理市场乱象丛生。价值规律的筛子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收入有保证的前提下(最低取费标准足以保证企业生存,而不至被市场淘汰),这部分监理企业的危机意识就会削弱,不思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反而会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服务质量,因为X越大,监理企业所能得到的利润也就越高。这些不规范企业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再加之信息的不对称,业主会认为市场上大部分监理企业提供服务的价值都是一样的,也只愿意按照最低的取费标准来支付监理报酬,而先前较规范的监理企业因为投入多,成本高,其利润反而较低,为了追求较大的利润,也会降低服务水平。从全社会来看,监理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就会低于其所获得的监理报酬。

泉州市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大都与监理提供服务的价值与所获得报酬不匹配有关。例如业主不按时支付监理企业监理费,很可能是对监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不愿意多付钱;业主要求监理企业为业主方提供资料管理人员,可能也是想通过这种途径把多付的监理费追回来;监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差,不能创造效益,当然也就很难有较高的工资和社会地位,也就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市场竞争对每个企业都是公平的,竞争的结果就是企业的优胜劣汰,在这个过程中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若一味地依赖政府,追求安逸的生活,行业将很难摆脱当前发展的桎梏。

3.2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是行业发展的摩擦力 3.2.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又被称作产权经济学或者新制度经济学,是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主要被用来分析隐藏在经济活动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制度基础及其历史演变,其代表人物有创立者科斯、威廉姆森、诺斯阿尔钦等。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创立了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主要用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认为:A.要取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企业要付出代价;B.由于市场当事

人之间存在冲突,为避免冲突就需要谈判、缔约并诉诸法律,这样为建立企业间有序的联系就需要支付费用。威廉姆森从协约的角度出发,认为交易费用可以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种。事前交易费用就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约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就是指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可以有多种形式:A.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B.如果市场关系是一种双头垄断的关系,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支付的费用;C.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D.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持续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企业的出现;阿罗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系统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形象地把交易费用比作经济世界运行的摩擦力。本文认为交易费用是指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为取得经济收益而发生的一切财物、时间和精力的支出。业主与监理间的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事前的交易费用是双方为达成监理协议、签订监理合同而发生的成本;事后的交易费用是指双方为确保监理合同如实履行、项目目标如期实现而产生的成本。

3.2.2达成监理服务的交易费用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达成监理服务的交易费用: ①不同业主的交易费用

建筑市场上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就导致了市场上各种业主并存的现象,针对不同业主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有很大差别,可以将业主分为经常性业主和一次性业主。经常性业主是指以工程建设为主业,或者经常从事建设活动的业主,如房地产公司、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这类业主最大的特点就是因其常年从事建设活动,对建筑市场较为熟悉,自身也积累了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

一般来说,经常性业主完全可以凭借自身能力自行管理项目,不用聘请监理。但房地产公司由于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或者处于对第三方控制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的考虑而将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交给监理来实施。政府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但因其编制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不太可能完全靠自有人员的力量对项目进行控制,必须依靠监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因常年进行建设活动,一般都有几个比较满意的监理公司作为企业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通过调整合同额在各个合作伙伴间的分配数量,以激励监理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服务好的监理公司自然能够得到更多的合同额。因此,房地产公司选择监理公司的交易费用还是比较低的。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由于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公司,交易费用相对较高。

一次性业主是指不以工程建设为主业,或者不经常从事建设活动的业主。如一些制造业的投资者,在投资生产设备时,往往也需要新建一些厂房、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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