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适养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进一步减少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不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9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四、区域划分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坊子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行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街道(发展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限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要实施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度高的街道(发展区)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已经建成的养殖场,由所在街道(发展区)限期治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的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场、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区畜牧局备案;场、区建设布局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程度,逐步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
2.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前,必须经所在街道(发展区)和区环保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