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执业风险: (一)内涵 (二)来源:

1.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2.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3.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4.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 5.我国目前这种司法环境存在大量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边缘地带,对律师违规进行选择性执法。

6.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三)分类: 1.民商事风险:

① 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

② 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

③ 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④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非诉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① 《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 306条实际包含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引用最为广泛)。

② 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 偷税罪: ④ 包庇罪: ⑤ 寻衅滋事罪: ⑥ 玩忽职守罪 ⑦ 诬告陷害罪

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合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⑨ 行贿罪

(四)行政法律风险:

1.《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最近颁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五)

四、风险防范: (一)总论:

1.进我国法治进程、改善和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是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根本办法。 2.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强化依法执业意识。统一办理委托、收费等项手续。 4.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

5.强化职责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勤勉尽责。关键就是要摆正律师的位置。

6.强化危机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7.强化保险意识,购买工伤、医疗、执业风险等保险。律师更应强化保险意识,积极购买或参与医疗、工伤、交通、人身伤害及执业等方面的保险,以化解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界的通行作法。

(二)民商事风险防范:

1.把那些易产生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比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不接收此类案件,亦是最大的防范。

2.签署风险告知书,充分告之风险。司法实务中,许多律师与客户发生纠纷大多是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收案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充分、及时地告之客户所托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或者已经告之客户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告诉了客户风险而产生的。

3.不接收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

4.充分利用集体分析讨论,以团队的智慧规避执业风险。

5.回避民商事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的的经济风险,就必须加强律师业务卷宗档案的制作水平和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规范流程。

6.律师事务所负责收案审批工作者,在审核律师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合同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看有无签署风险告知书,看律师收费是否符合行业收费标准,看是否是不符合风险代理的案件进行了风险代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刑事律师风险防范: 1. 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向当事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向当事人夸大其词、大包大揽、挑词架讼。

2. 办案过程中:

① 要保持一个平和良好的心态,要尽心尽力、问心无愧,不能以胜败论英雄; ② 律师要给当事人画路线图,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道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不要唱“独角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③ 陈瑞华指出:“这样做危险极大。立功的问题极为复杂,往往真假难辨,就算出现暗箱操作,律师也不要参与,家属做是家属的问题,律师绝对不能做。”因而死刑辩护意见第99条规定,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④ 阅卷过程的风险防范提示

⑤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防范提示:

a. 在办案过程中要掌握好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不能不择手段地去替当事人开脱洗

罪。

b. 依法、规范地制作会见笔录很重要,因为这既可以证明律师履行了会见的职责,也

可以为律师的自我保护提供依据

⑥ 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提示:

a. 对控方证人的调查核实,最好不要一个律师调查,两个律师调查最好。

b. 律师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应象法院一样,给当事人开具证据清单。这样,既可

以明确双方之间证据的交接情况(避免因证据是否有交接而发生争执),又可以明确证据的来源情况,为律师是否有参与伪证提供最有力的证据。

c. 调查取证过程之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谨慎注意,

不要诱导证人作假证,更不要伪造证据、篡改;

d. 在调查取证时,若被害人向其提供与控方不同的证据,律师当时可不取证,而在之

后向法院表明情况、提出自己取证的申请或检察院取证的申请。

e. 在刑事辩护中,接触控方证人是一个最为危险的雷区。一旦证人改变证言,等待律

师的往往是牢狱之灾。对公诉方证人、被害人的调查核实,应尽量避免由一名律师进行。辩护人在征得证人、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然后查看证词原件,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应将公诉方证人、被害人身份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并要求出庭作证。

f. 经验表明,对律师风险最大的是笔录,笔录就是你问他答,尽量让他本人写,不掺

杂律师的意思。

⑦ 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风险防范提示:不要做当事人的说客或捐客;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嫌疑人近亲属,律师就不能给。

⑧ 审判环节的风险防范提示: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正常的工作关系,不要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任何案外的交易。

3. 其他方面的风险防范提示: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类型的案件或者带有群体性事件因素的特殊案件,一定要慎重,在没有充分办案把握的前提之下,不要轻易地介入。

(四)陈瑞华认为律师工作有两个维度。“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带有些经营、服务与中介性质。二是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界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界限并不容易把握。”

(五)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想要做有效辩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做艰苦而有效的庭前准备,而不能单靠庭上辩护。“能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勇气,把握辩护技巧、辩护规律,才是称职的律师。”

(六)律师要学会用法官的思维与法官对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七)更强调从法官的角度和重大案件判决书的角度,来从法官的思维上寻找辩护观点。我们很多律师在辩护中很少看法官的判决,我认为这是可悲的,你不研究法官,你怎么说服法官。

(八)非诉风险防范:

1.律师见证就不应该仅仅是见证其存在而已,而是必须同时对见证对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应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合格的法律意见书起码应能为当事人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项目、合同或行为的性质问题,即是否合法的问题;2、存在的风险或问题;3、应如何规避风险或解决问题。规避法律意见书的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复核。其具体实施步骤是:先由具体办理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制作结论性法律文件的初稿、并提出疑难要点及争议焦点,再由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进行全面复查,最后经律师事务所权利机构复核无误后,方可出具正式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3.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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