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法全文2004版中文译本

(3)、(4)款的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社员或董事决议的方式

(a)将公司盈余额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以增加公司资本;或者 (b)将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转为盈余额以减少公司资本。

(2)将公司资本减少到少于以下数额的,则不可以实施: (a)由以下股票的票面价值构成的总额: (i)所有的已发行股票,和

(ii)所有的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票;以及

(b)由以下被指定为资本的股票数量的总额: (i)所有已发行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和

(ii)所有的被公司以库存股票的形式持有,且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时享有优先权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4)基于第(1)款的规定而将公司资本减小的行为不可以实施,除非在资本减少之后,公司董事立即确定以下事实:

(a)在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当公司所负债务到期时,公司将会如期履行;以及

(b)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得低于总负债额,更不用说公司往来账户中显示的延期缴纳的税收和剩余资本;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除非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六条(1)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宣布并以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的方式来支付股利。

(2)只有在有盈余额时才应当宣布并支付股利。

(3)不应当宣布支付股利,除非在支付股利之后,董事立即确定以下事实: (a)在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当其债务到期时,公司将能如期履行;以及 (b)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得低于总负债额,更不用说公司往来帐户中显示的延期缴纳的税收和公司资本;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作出的决不定期是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的,除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为任何目的,将公司未变卖的资产净增值计入公司盈余额的计算中,并且,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资产的价值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的,除非涉及到法律问题。

第三十七条A(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的抵押必须得到抵押所涉及的不记名股票的持有人或登记在案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的书面签名或许可。

(2)不记名股票的抵押是无效和不可强制执行的,除非将要被抵押的股票的证书交付给了抵押权人但是,将证书交付给抵押的股票的证书交付给了抵押权人,但是,将证书交付给抵押权人不应当表明不记名股票发生了转让,股票抵押后,抵押权人只有完全遵守了调整实现抵押权的法律的相关规定,才应当享有股票的各项权利。

(3)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但是公司必须清楚地表明:

(a)设定抵押权的意向;和

(b)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该数额将如何计算。

(4)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可以由管辖权及于英国维尔京群岛之外的法律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一部法律,非英国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被指定为调整抵押的法律,

(a)那么,为了使抵押有效并且能约束公司,抵押的设定必须与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相吻合;以及

(b)可以对抵押权人采取的法律补救方法应当受到所适用的法律的调整,设立抵押权的文据应当对作为公司社员的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条款作出保留,而且,公司应当继续受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以及本法的规制。

(5)如果没有指定法律来调整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抵押,那么,设立抵押权的文据应当受到英国维尔京群岛的法律的调整,并且,在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享受以下的法律补救措施:

(a)根据设立抵押权的文据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有权卖掉股票;以及

(b)有权指定一个接受人,根据设立抵押权的文具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他可以:

(i)行使股票的表决权;

(ii)接受股利和有关股票的其他支付,以及

(iii)行使抵押人享有的关于股票的权利,直至抵押合同履行完毕。

(6)如果英国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被指定为应当适用的法律,那么,第(5)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股票的抵押。

(7)根据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股票抵押的文据的任何例外性规定,执行抵押而获得的金额应当按以下顺序处理

(a)首先,支付执行抵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b)其次,清偿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以及 (c)最后,将应付的余额支付给抵押人。

(8)第(5)款所指的法律补偿措施应当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才可能实施: (a)已经不履行义务,并且已持续了不少于30日的期间,或者由设定抵押权的文据指定的更短的期间;

(b)从指出义务的不履行事实,并要求改正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4日,仍然未履行义务。

(9)在将记名股票抵押时,可以把以下内容记载在公司的股票登记册中: (a)有关股票已被抵押的陈述; (b)抵押权人的名称;以及

(c)陈述和名称被记载入股票登记册的日期。 第四部分 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法应在英国维尔京群岛长期设有注册办公室,该办公室必须是处于英国维尔京群岛内,由公司或者其注册代理人维持办公室的运作。

第三十九条 (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应当在英国维尔京群岛长期有注册代理人。

(2)只有被公司管理法或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授予许可证的人才能成为注册代理人。

第四十条 已废除

第四十条A(1)登记官应当保存有一个涉及所有已获得许可证的注册代理人的登记册,以下的细节应当记录在内:

(a)注册代理人的名称; (b)注册代理人的地址;

(c)被批准以注册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个体的姓名;

(d)根据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或199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的规定,被批准从事注册代理人业务的第一张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以及

(e)如果注册代理人停止从事注册代理人业务,

(i)注册代理人未被批准继续从事注册代理人业务的日期;和

(ii)注册代理人停止从事业务是否因为根据公司管理法或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代理人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未被批准、代理人死亡或者公司被清算或者被撤销。

(2)在每年的二月份,登记官应当将注册代理人的名单公开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就像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将获得了许可证的注册代理人名称登记在登记册那样。

(3)根据第(1)款的规定,由登记官保存的注册代理人登记册中的细节发生了任何变化,注册代理人都应当立即通知登记官,并且,一旦交付了市政厅的主管人员规定的费用,登记官应当将这种变化记录在注册代理人登记册中。

(4)如果公司的注册代理人不愿担当注册代理人,并且他与公司就注册代理人的替换事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适用以下条款:

(a)注册代理人应当按他作为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时所最后知道的董事或公司高级职员的地址,给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少于90日的书面通知,表明他不愿意再当注册代理人的意向,同时,还应提供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内的所有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注册代理人不知道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身份,则应将通知最后给予他有关公司指令的人;

(b)注册代理人应当将通知和(a)项提到的注册代理人名单的副本提交给登记官;

(c)如果在通知期满时,公司仍未通过修正公司组织大纲的决议以变更注册代理人,那么,注册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官,公司还未更变注册代理人,登记官就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表通知,表明公司的名称将会被从登记册中删去,除非,从通知公开发表在政府公报上之日算起30日,公司持修正公司组织大纲以变更注册代理人的决议副本向登记官请登记在案;

(d)如果在C项提到的通知公开发表之日起30日内,公司还未持修正公司组织大纲以变更注册代理人的决议副本向登记官申请给予登记,那么,登记官应当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剔除,并且把公司名称已被剔除的事实以通知的形式,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表。

(5)如果根据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或199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注册代理人的许可证已被宣告无效,或者如果注册代理人死亡,或者申请许可证延长有效期未被批准,那么,公司经理的或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监察员为了变更公司注册代理人的目的,应当与注册代理人的许可证被宣告无效或注册代理人已死亡或申请许可证延期未被批准的公司联系,并且,出于为变更注册代理提供参考程序上

的考虑,第(4)款的规定有必要在细节上作修改。

(6)根据本条规定,已被从登记册上剔除的公司仍享有债权,对公司的债务仍需承担责任,并且,剔除并不影响到公司的社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故意违反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要被处以每日25美元的罚款,或是仅针对违反行为延续的期间,并且,故意许可这种违法行为的董事也应受到类似的惩罚。

第五部分 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的业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它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第一任董事应当由公司组织大纲的签名者选举;之后,董事应当由社员来选举,其任期也由社员来决定,而且,如果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允许,那么董事也可以由董事来直接选举,任期也由董事决定。

(2)每个董事都担任有职务,直到他的继任者接替他的职务或直到他在任期满前死亡、辞职或被免职。

(3)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 (a)可以通过社员决议或董事决议的方式,将董事免职;和

(b)董事可以通过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通知的方式辞去职务,从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或通知中指定的稍晚一些的日期起,该辞职生效。

(4)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董事会的空缺可以由社员决议或剩余董事的多数通过的方式给予填补。

第四十三条A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保存一个被称之为董事登记册的册子,其中包括有以下事项:

(a)公司董事的名称和地址;

(b)名称被记载进登记册的人被任命为公司董事的日期;以及 (c)被指定为董事的人终止职务的日期。

(2)董事登记册可以采用董事许可的形式,但是如果采用电磁的、电子的或其他数据存储形式,公司必须能提供表明其内容的清晰可读的证据。

(3)从公司登记之日起就开始记载的董事登记册的副本应当保存在第三十八条提到的公司注册办公室。

(4)董事登记册是册子中所包含的本法所指示或批准的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的数量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被修正以改变董事的数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享有根据本法或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规定,未被保留给社员的公司的所有权力。

第四十六条 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董事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按董事给公司作出贡献的多少确定其酬金。

第四十七条 (1)董事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指定一个或多个董事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个或多个董事组成。

(2)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规定,每个委员会都享

有诸如在董事决议中阐明的建立委员会的那样的董事权力,包括盖上公司的公章的权力,但是,委员会对于那些根据第四十二和五十三条的规定,需要通过董事决议给予表决的事项不具有管辖权。

第四十八条(1)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基于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时,选择合意的方式和地点,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内或群岛外开会。

(2)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董事出席了董事会议: (a)他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了会议;和 (b)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可以互相听取到发言。

第四十九条(1)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要求给予更长时间的通知的规定,给予董事的有关董事会议的通知应当不少于3日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如果在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所有董事或在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多数放弃获得通知的权利,那么,违反第(1)款规定而召开的董事会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出于这种目的的考虑,董事出席会议应当被视为他自己主动放弃了该权利。

(3)不是故意地不把会议通知送达给董事,或者董事并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并不会因此而无效。

第五十条 董事会议的构成人数是由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规定;但是,如果未规定有法定人数,如会议开始时,有一半的董事亲自或派代表人出席了会议,那么,这次董事会议的人数构成也是合法的。

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可以由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在会上采取的行为也可以由董事决议的方式或董事委员会以书面或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的电子联络方式而同意采取,不需要任何通知。

第五十二条 (1)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董事可以通过书面文据来指定代表人,该代表人不需要是董事。

(2)根据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的代表人在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有权参加会议,并以董事的身份参与投票或同意某事项。

第五十三条(1)董事可以通过董事决议的方式,任命任何人,包括作为董事的个人,充当公司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

(2)根据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任何限制性或例外性规定,每个高级职员或代理人都享有诸如在公司章程或董事决议中阐明的任命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那样的董事权力,包括盖上公司公章的权力,但是,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对于那些根据本法的规定,需要通过董事决议给予表决的事项不具有管辖权。

(3)在任命公司代理人的董事决议中,可以批准该代理人再指定一个或多个代理人来行使公司授予代理人的权力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五十四条(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每一个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都应当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善意而诚信地履行其职责,就像在相同情况下,一个谨慎的人那样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

(2)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中,或公司已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免除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清算人基于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规定而应尽的义务的条款,或者没有免除他在管理公司事务中应负的个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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