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 方(经营户): 乙 方(镇政府): 丙 方(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XX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X000㎡,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X00㎡,鲟鱼设施养殖车间X000㎡。

(二)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房2000㎡、彩钢结构仓储库房1000㎡。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站备案。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

造地费每亩XXXX元,合计 元。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应交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审核,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乙、丙两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丙两方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有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有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审核通过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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