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4)之国际贸易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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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4)之国际贸易公法

考点:中国2004年《对外贸易法》总览 (1)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条) 1.适用范围 (2)不适用: ①特殊物质或产品的进出口(67条) ②边境地区贸易(68条) ③单独关税区(港澳台)(69条) (1)外贸经营主体: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8条) 2.外贸经营者 (2)外贸经营权的获得:采用备案登记制,未办理登记,海关不予报关验放(9条) (1)进出口监管(15条) 3.货物和技术的(2)进出口限制和禁止(16条) 进出口 (3)配额、许可证管理(19条) 考点:贸易救济措施之反倾销措施 内容 具 体 规 定 (1)倾销:出口价格(2)损害:对国内产(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1.采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业的同类产品造成①在因果关系。 取反价值三种计算方法,实质性损害,或②实倾销首选出口国内市场价质性损害相威胁,或措施格,没有国内市场价③对建立国内产业构的条格的,以出口到第三成实质性阻碍。 件 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3)终止调查:①申请(2)方式: 人撤销;②没有足够证①代表国内产业的自2.调据;③幅度低于2%;④(1)机构:商务部 然人、法人申请; 查 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②特殊情况下,商务计;⑤商务部认为不宜部主动立案调查。 继续进行。 (1)临时反倾销措(2)价格承诺:①商施:①关税税则委员务部建议但不得强(3)反倾销税①关税税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迫;②初步裁定肯定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定采取,商务部公布;裁决之后;③接受决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3.措②临时反倾销税、保定权在商务部;④出布;②一般对终局裁定施 证金、其他;③一般口经营者违反,立即之日以后产品征收;③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况可以延长,最长不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④纳税义务人:进口商 超过9个月;④立案公临时反倾销措施 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第 1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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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 4.期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限 5.复(1)商务部可以决定;(2)利害关系方申请。 审 考点:贸易救济措施之反补贴措施 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 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 1.专资助, 另一个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一)采取反补向性专向性。下列补贴为专向性补贴:①由出口国政府明确贴措施的条件 补贴 确定的某些企业、 产业获得的补贴; ②由出口国法律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产业、企业获得的补贴;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⑤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①实质性损害,或②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③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3.专向性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调同反倾销调查程序 查程序 (三)反补贴措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施 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考点:贸易救济措施之保障措施 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1. 条件 ②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③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保障措施(1)措施:①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②保障措施(提高的实施 关税、数量限制) (2)期限 ①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注意】“两反一保”比较 1.反倾销 2.反补贴 3.保障措施 1.条件 存在倾销(不公平贸易存在专向性补贴(不进口数量增加(公 行为) 公平贸易行为) 平贸易行为) 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造成严重损害 实质性阻碍) 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补贴和损害存在因果进口增加和损害第 2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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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2.措施 关系 存在因果关系。 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者数量限制) 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3.实施期限 4.特点 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起4个月,最长不超过9诺(出口国政府或出个月)、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反补口经营者作出)、反倾贴税(向进口经营者销税(向进口经营者征征收) 收) 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多边贸易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2、3)和

诸边贸易协议(附件4)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附件一、货物贸附件二、《关于争附件三、《贸易政附件四、诸边贸易 易多边协定 策审议机制》 协定 端解决规则和程 序的谅解》 《GATT1994》 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12个配套协议:《农》《纺》 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 和10个非关税措施协议 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普遍、自动、相互、同一性 原则 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2)国民待遇原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第 3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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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约束性关税 则 (4)一般取消数例外(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量限制原则 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 【例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42)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类型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禁止的措施 违反国民待遇原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 则 违反一般取消数进口用汇限制(限制进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出口) 量限制原则 ★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跨境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跨境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来自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行、求学等; 服务贸易的四种方(3)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式 立的机构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等。 (4)自然人流动,一国的自然人的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一般承诺:最惠国待遇 具体承诺: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仅限于列入减让表的WTO成员方关于服务部门) 贸易的承诺 框架性协议;是否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 争端的类型(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其他)

(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争端各方均可调解和磋商,WTO总干事亦可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磋商(必经程序)

上诉机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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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审理 争端解决机构一票赞成通过(反向协商一致) DSB通过报告 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授权平行报复或 交叉报复(跨部门或协议)

【注意】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之比较 专家小组 上诉机构 临时设立,成员从名单中选常设机构,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定专家审理。不能达成一诉庭审理 不同 致,总干事任命 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既审查事实,又审查法律 做的法律解释问题,不审查事实问题。 【例题】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采取一票否决的表决方式

B.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D.上诉审查是必经程序

E.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F.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考点: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1)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2)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后果:①反倾销:进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可选择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②反补贴:如中国政府提供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该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3)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已经因过期而失效) 《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采取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市场扰乱;市场扰乱的威胁、贸易转移 磋商和3种限制措施——自己采取、受影响的国家采取、受贸易转移影响的其他国家采取。 (4)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已经因过期而失效

资料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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