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讲 国际商法基本理论(6学时)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三讲 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法—合同法 第四讲 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六讲 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第七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八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九讲 国际票据法 第十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十一讲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贸易 第十二讲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总论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及学说。(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区别。(4)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体系。5)国际经济法学。(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渊源及基本原则。(7)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及学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个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

1.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 Schwar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D. Carreau)、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2.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 H. 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 F. 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国家之间、国际公约调整、公法性质、国家主权原则等基本原则对该横向关系发挥主导作用。

2.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纵向调节管理关系: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实施调节与管理,如市场准入、投资保护、外贸/外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收等,涉外经济法属国内法,公法性质。

3.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国际经济交易/流转关系:平等有偿,私法性质。狭义观点认为,该交易关系不在其调整范围。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区别 (一)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2.调整的对象不同。3.法律性质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私人之间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关系,它不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

任何国际经济关系,无论是贸易关系、投资关系还是技术关系,总是在特定的东道国境内发生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原则引申出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有关东道国有权对发生于其境内的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行使管辖权。因此,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也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两个法律体系。

(四)与国际商法的区别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私人跨国商事交易活动 2.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1)国际商法的规范主要是统一的实体规范,表现为国际公约与惯例,直接有效地调整着国际商事交易关系。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是私法规范。

(3)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理念为基础。

(4)以要求承担民商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国际商事仲裁等为救济程序。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其他同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当广泛,可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贸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关系、国际技术转让与许可关系、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法律管制关系、贸易争议的仲裁与法律解决关系等。

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广涉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以及传统商法中的买卖法、民法、产品责任法、反倾销法、海关法、税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综合体。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制。

(四)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家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 (五)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指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宗旨、机构和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任何国际组织都有会员对其授权的\组织章程\,内容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组织

2

的职能、会员国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还会有会员国提供资金以及特殊的表决方式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而国际经济组织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五、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是以国际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独立学科。

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诞生与发展,与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紧密相连。中国先后颁布了500多项各类涉外经济法规,加入了数十项国际公约,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促进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1.1985年起各高校陆续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招收本科、硕士、博士生。 2.出版了数以百计的教材、专著及案例。 3.1987年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4.与国际学术界交流广泛、活跃。 六、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 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实际参与这种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法人 法人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

3.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4.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各种的能力和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国际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可避免地产生敏感的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各国在该问题上的观点不一,有限制豁免理论与绝对豁免理论。我国一直主张绝对豁免。

5.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基本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情况。凡是具备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源于成员国的授权。

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普遍性和特殊性、区域性条约。

2.国际商务惯例

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国际商务惯例是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对国际商务惯例进行修改或补充。

3.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许多国际组织都具有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更是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如联合国。事实上,像联合国一类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按其目的和内容,的确反映了一些已经存在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类决议完全可以成为确定某些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补助资料,应当被列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4.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各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民商法、经济活动管理法和冲突法三类。这些法律法规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5.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

英美普通法国家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一种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着法的作用。所以,判例是这些国家的法的重要渊源或主要渊源,在经济领域亦如此。

3 /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