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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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

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

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

第二章 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 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者,每低于合格标准(85分)1分,扣

除该单位当月养护经费1%。连续两次达优秀单位,可免检下一次;全年都达优秀单位给予 奖励。

第六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管项目(共七项),为便于检查评比时操作,评定分为500分,

相当于综合评分标准分的100分。

1.车行道、人行道(含路容、路貌)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2.桥梁、隧道、涵洞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3.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井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4.抽水泵站养护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5.岸堤、防浪堤、护坡、挡土墙、拦杆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6.截洪沟、排洪渠养护管理50分,占总分的10%。

7.安全文明生产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上述检查项目如有缺项,计分时,该项目视为满分)

第七条 市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具体按审批部门审定

批准的期限执行),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

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 要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渠)进行清疏(按1994年颁布的

《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规定的时间进行清疏)。特大暴雨后要对雨水口、

检查井、管道、沟渠进行及时

清疏。对清出路面的淤泥、垃圾要即时清运。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每月一次由检查评分小组不定期、不定点抽查有关类别项目及内容,严格按方

案标准由参检人员现场量分,小组集体讨论审定检查情况评分,并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受

检单位。检查评分小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处、街道办以及养护单位人员组

成。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破坏较大的,检查评分工作可适当延期或改为现场清

理、修复的检查。

第四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投标

第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投标在市商用土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择优选择养

护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参加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养护施工资 质。

第十二条 承担市区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其养护

质量与维护费的划拨挂钩。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保障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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