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 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 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 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
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
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送的费用。
4、 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
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准。
5、 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
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
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 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
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等)规定为准。
2、 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
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 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 日,每月 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 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
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10年 月 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 月 日。 九、本协议有 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