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级调研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07]39号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关于处级调研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处级调研员的任用和管理,建立激励措施,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切实推进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正、副处级调研员选任范围

(一)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符合处级调研员任职条件的正科级领导干部、主任科员等其他干部。

二、处级调研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较广泛的群

众基础。

(三)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了解高等教育改革和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有同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法办事,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三、处级调研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二)提任正处级调研员,一般应当从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6年以上,任副处级调研员职务8年以上的干部中选任。提任副处级调研员一般从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6年以上,任主任科员职务8年以上的干部中选任。

(三)由领导职务转任相应职级处级调研员的,转任对象应当在相应职级领导岗位任职6年以上,或者连同下一级领导职务任职9年以上。

(四)转任处级调研员的,男同志一般不低于55周岁,女同志一般不低于50周岁。提任处级调研员的,男同志一般不低于50周岁,不超过59周岁;女同志一般不低于45周岁,不超过54周岁。

(五)提任处级调研员的,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不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

(六)提任处级调研员的,应当参加有关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七)身体健康。

四、处级调研员选任程序

处级调研员的选任工作不定期进行,一般结合处、科级领导班子换届、干部交流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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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任调研员职务,由干部本人自荐,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宜宾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干部选拔程序进行。

五、处级调研员的管理

(一)提任的调研员不超过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的10%,其中正、副处级分别掌握。调研员岗位出现空缺,在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可按本《规定》进行选拔任用。

(二)教学教辅、科研等单位(部门)不设置调研员岗位。 (三)处级调研员要按照学院党委、行政对干部和职工的要求,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关心、支持处级调研员的工作,并严格要求。

(四)处级调研员要参加每年一次的干部年度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群众意见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定为不称职的,将免去其职务。

(五)处级调研员享受党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并享受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院内津贴(不享受领导职务津贴)。

六、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抄 送: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市委

发:院党委、行政领导,党委成员,各单位、部门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15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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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干部工作 调研员选拔任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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