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出入厂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出入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厂区安全及公司形象,规范外来人员出入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队负责对所有外来人员出入厂的检查和监督,各业务对接部门负责外来人员在厂区内活动的监控。

第二章 外来人员出入厂

第三条 外来人员入厂,门卫值班保安须问明其来意,并征得接访部门同意后,要求其填写并携带《来访人员登记表》,发放相应《来访证》并要求其正确佩戴,指引其进入公司指定区域开展业务。来意不明或无部门、人员接访的外来人员,保安有权禁止其进入。

第四条 外来人员出厂,门卫值班保安须收回其《来访证》及经接访人签字确认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携带公司物品出厂的,凭《出厂放行条》放行。

第三章《来访证》的分类和发放

第五条 《来访证》分类:

(一)A类《来访证》,只可进入办公楼接待室。

(二)B类《来访证》,可进入指定的车间、仓库、试验室等区域。 第六条 《来访证》发放:

(一)A类《来访证》可由门卫值班保安直接发放。

(二)与公司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服务商,由业务对接部门向行政人事部申请,签订三方(外来方、公司对接部门、公司安委会)安全协议,并送门卫室备案;该外来方业务人员来访时,门卫值班保安可直接发放B类《来访证》。

(三)持A类《来访证》进入公司,但因业务关系,需进入车间、仓库、试验室等区域的,由接访部门填写《活动区域申请表》,经公司总监或以上领导审批后,再持《活动区域申请表》和A 类《来访证》到门卫室换领B类《来访证》。

第四章 外来人员在厂区活动的监控

第七条 接访部门负责监控外来人员在厂区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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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司及厂区内拍照、录像、录音。

第五章 处罚

第九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

(一)对未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及时改正,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 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

(一)对未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给予批评或警告。 (二)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追究对接部门的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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