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慰民警、凝聚警心、稳定队伍、促进工作,为从优待警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基金的募捐、管理、增值、使用; (二) 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

(三) 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就学;

(四) 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 (五) 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六) 支付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省公安机关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三) 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 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提出、讨论和通过基金会公募、投资及其它重大活动的意见方案,并形成决议;

(五)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六) 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决定事项,遵守基金会宗旨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